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杨军太,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小英,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妻子。被告郭和英,农民。被告张维东,农民。
原告杨军太与被告郭和英、张维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太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