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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杨军太与被告郭和英、张维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军太,郭和英,张维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杨军太,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小英,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妻子。被告郭和英,农民。被告张维东,农民。

原告杨军太与被告郭和英、张维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太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