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44岁,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开封市第八中学院内被害人梁某某的住处,趁梁某某外出之机,盗窃其现金1120元,赃款已挥霍。案发后,陈某某将赃款1120元退还梁某某,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证人童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证明;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梅丹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