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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899号

徐某某与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徐某某50元。

审 判 长  刘志锋

审 判 员  马延年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道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