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徐某某50元。
审 判 长 刘志锋
审 判 员 马延年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道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