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郭金河,男,194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双庙村。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爱民,该村支部书记。地址:磁县讲武城镇双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河诉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河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郭金河承担。
审判员 韩红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