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克文。委托代理人韩秋顺,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儿子。委托代理人吴新艳,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
上诉人赵克文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克文在收到催交上诉费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国华
审判员 李文明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