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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28号

上诉人赵克文因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克文,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克文。委托代理人韩秋顺,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儿子。委托代理人吴新艳,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

上诉人赵克文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克文在收到催交上诉费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国华

审判员  李文明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