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伍民初字第0187号原告王德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晓梦,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民与被告陈晓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民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德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永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刁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