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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伍民初字第0187号

王德民与陈晓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德民,陈晓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伍民初字第0187号原告王德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晓梦,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民与被告陈晓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民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德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永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刁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