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云执民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徐进。被执行人蓝菊香。被执行人蓝樟鑫。本院在执行(2012)丽云商初字第261号申请人徐进与被申请人蓝菊香、蓝樟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菊香、蓝樟鑫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2)丽云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蔚
审判员 叶林波
审判员 杨世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叶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