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王桂华,女,195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娥(原告女儿),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妹(原告女儿),女,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金海,男,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声(被告哥哥),男,1951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华与被告张金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华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桂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振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