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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172号

汪海龙与吴振坤民间借贷划扣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海龙,吴振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172号

申请执行人:汪海龙。

被执行人:吴振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吴振坤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吴振坤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扣留吴振坤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的工资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严贤柱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