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172号
申请执行人:汪海龙。
被执行人:吴振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吴振坤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吴振坤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扣留吴振坤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的工资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严贤柱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