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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89号

牛杏彩减刑裁定书 (31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牛杏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89号罪犯牛杏彩,女,1960年4月8日出生,陕西省渭南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1日作出(200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杏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58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8年12月1日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79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1年3月8日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杏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病犯,获得积极18次。

本院认为,罪犯牛杏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杏彩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齐 放

审判员  高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