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86号罪犯刘莹,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00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罚执行至2019年6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莹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齐 放
审判员 高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