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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商初字第35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刘祥雷、付华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刘祥雷,付华山,张兆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3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住所地兖州市建设西路133-1号。法定代表人董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怀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职员。被告刘祥雷。被告付华山。被告张兆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被告刘祥雷、付华山、张兆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洪新

审 判 员  程 宏

人民陪审员  李瑞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子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