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3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住所地兖州市建设西路133-1号。法定代表人董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怀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职员。被告刘祥雷。被告付华山。被告张兆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被告刘祥雷、付华山、张兆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洪新
审 判 员 程 宏
人民陪审员 李瑞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子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