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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356号

黄XX与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XX,邱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黄XX,女,汉族。被告邱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 卜 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