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2444号
原告:孙淑萍,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孙荣,女,1963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孙冬梅,女,1969年5月5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孙红梅,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许桂华,女,193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孙迎春,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萍、孙荣、孙冬梅、孙红梅诉被告许桂华、孙迎春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萍、孙荣、孙冬梅、孙红梅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萍、孙荣、孙冬梅、孙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淑萍、孙荣、孙冬梅、孙红梅承担。
审判员 刘德顺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吴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