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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375号

韩惠顺与珲春市板石镇南秦孟村二组、安昌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韩惠顺,珲春市板石镇南秦孟村二组,安昌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375号

原告:韩惠顺,女,朝鲜族,农民,现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金周哲,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板石镇南秦孟村二组,住所地珲春市。

负责人:朴凤植,组长。

被告:安昌根,男,朝鲜族,农民,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惠顺与被告珲春市板石镇南秦孟村二组、安昌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惠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立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付世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