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800号罪犯周泳江,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泳江犯盗窃罪、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80000元。2010年1月、2011年8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泳江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泳江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9.1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泳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泳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