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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63号

罗红群减刑裁定书 (28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罗红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63号罪犯罗红群,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贵州省贵阳人,布依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西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红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7年。2011年3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余刑执行至2025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红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3次。加监积1次。

本院认为,罪犯罗红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红群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3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齐 放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