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谭月红。委托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厚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月红诉被告黄厚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月红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厚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月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厚安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月红撤回对被告黄厚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谭月红负担。
审判员 谭文先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