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运盐执字第630号

郝代弟与阎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郝代弟,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槐东花园中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阎莉(又名闫丽),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交通局家属院2排1号。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阎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人郝代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阎莉账户存款四万六千四百七十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阎莉收入四万六千四百七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安 法执行员 令狐建宏执行员 王 美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娄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