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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182号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9月9日生。被告张某,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常年在外,无详细住址,无法联系,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东叶

审判员 蔺广博

人民陪审员 刘    彦    伶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