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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法民初字第00379号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法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冯瑞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雷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