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法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冯瑞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雷 磊 来源: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法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冯瑞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雷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