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朱荣,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赵华山,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华山437699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