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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586号

朱荣与赵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荣,赵华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朱荣,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赵华山,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华山437699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