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杨城,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浩地,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城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庆大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委托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付款,原告已申请撤诉,并自愿承担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城撤诉。诉讼费62.50元由原告杨城承担。
审判员 荆秀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朱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