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45号原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贵。委托代理人周红霞。委托代理人冯沾桂。被告浙江武泰装饰成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武泰装饰成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50元,由原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维专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