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宁非诉行审字第0046号

申请人陶训来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环保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南京市江宁区陶训来家禽店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宁非诉行审字第0046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法定代表人杨林富,区环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居家平,区环保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张潇,区环保局科员。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陶训来家禽店(以下简称陶训来家禽店)。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江宁环罚字(201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陶训来家禽店:1、立即停止排污行为;2、限30日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直至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因被申请人陶训来家禽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7月10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申请人区环保局申请执行江宁环罚字(201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润进

审 判 员  高 潮

审 判 员  马大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见习

书记员  韩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