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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1514号

陈于力与南充市房屋 经营管理二所、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陈于力。被告南充市房屋经营管理二所。法定代表人王莉,所长。委托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于力诉被告南充市房屋经营管理二所、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力以诉讼请求有变更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于力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曾 明

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

人民陪审员  阳宁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苟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