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陈于力。被告南充市房屋经营管理二所。法定代表人王莉,所长。委托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于力诉被告南充市房屋经营管理二所、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力以诉讼请求有变更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于力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曾 明
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
人民陪审员 阳宁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苟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