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民初字第2058号

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月芳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058号

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莹。

委托代理人:魏峰。

被告:杨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