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058号
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莹。
委托代理人:魏峰。
被告:杨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