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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415-1号

李继安与杜永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继安,杜永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415-1号原告李继安。被告杜永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范公亭东路3258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8号楼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安诉被告杜永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杜永国驾驶的鲁GZG5**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杜永国驾驶的鲁GZG5**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广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