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36号
原告:广州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被告:苏旭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旭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永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嘉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