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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624号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双羊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双羊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624号

原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L-2号。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勇法,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双羊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

法定代表人:岑永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双羊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李 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