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6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地址:阳江市。
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乃忠,男,成年,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忠颂,男,成年,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吴宗伟,男,户籍地:阳江市,居住地:阳东县。
被执行人:姜彩凤,女,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宗伟、姜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吴宗伟应偿还借款本金350195.41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被执行人姜彩凤对吴宗伟的上述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8月5日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被执行人吴宗伟有位于阳东县房产一处,即本案抵押房产被阳东法院另案查封外,均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在本案抵押的房产已被阳东法院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6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陈磊光
审判员 袁广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嘉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