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07号原告申海平,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柳,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196号。法定代表人王汉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武,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陕西广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196号。法定代表人荣永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曙才,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洛军华,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申海平与被告XX、第三人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广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海平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海平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0元。
审 判 长 王永桓
审 判 员 周 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