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黄彦斌。委托代理人胡芸玮。被告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徐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9月4日以该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负担25元,退还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25元。
审判员 何军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