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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67号

杨开有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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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67号罪犯杨开有,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6日作出(2005)合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09年3月6日,因漏罪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资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和判处与另一被告人共同民事赔偿38126元(已付3000元,尚欠35126元),二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开有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开有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2.6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开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开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