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97号
原告:珠海源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孟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中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飞娇,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光莲,女,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珠海源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光莲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源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82元整,由原告珠海源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冬梅
审 判 员 孙伯华
人民陪审员 林 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