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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云执民字第426号

徐俊驰与蓝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云和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俊驰,蓝菊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云执民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徐俊驰。被执行人蓝菊香。本院在执行(2012)丽云商初字第359号申请人徐俊驰与被申请人蓝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菊香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2)丽云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蔚

审判员 叶林波

审判员 杨世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