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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084号

梁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梁某,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某,女,住本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义军

审判员  向国秀

审判员  史亚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