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梁某,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某,女,住本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义军
审判员 向国秀
审判员 史亚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