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夏秀明,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原告夏永全,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洪莞丹,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夏韶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秀明、夏永全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秀明、夏永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夏秀明、夏永全负担。
审判员 吴卫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谭妍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