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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执字第208号

李永英与周桂生、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英,周桂生,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英。被执行人周桂生。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永英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823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先勇

审判员  李隆清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