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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60号

原告官某某与被告某某砖瓦厂、曾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8-31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官某某,某某砖瓦厂,曾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60号原告官某某。被告某某砖瓦厂。被告曾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与被告某某砖瓦厂、曾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砖瓦厂、曾某某、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某某

审 判 员  杨某某

人民陪审员  郭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