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54号罪犯王会春,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川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甘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会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O年11月18日本院以(201O)西监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10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会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2O1O年监积1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会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会春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