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528号
原告:吕继强。
被告:苏后歧。
被告:王德义。
被告:卢清清。
被告:贾春善。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继强与被告苏后歧、王德义、卢清清、贾春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继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崔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