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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5528号

吕继强与苏后歧、王德义、卢清清、贾春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吕继强,苏后歧,王德义,卢清清,贾春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528号

原告:吕继强。

被告:苏后歧。

被告:王德义。

被告:卢清清。

被告:贾春善。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继强与被告苏后歧、王德义、卢清清、贾春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继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崔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