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38号罪犯龚国芳,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作出(2011)灞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国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国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
本院认为,罪犯龚国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国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9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齐 放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