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68号罪犯巴淑燕,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淑燕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巴淑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
本院认为,罪犯巴淑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巴淑燕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5年7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