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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4293号

金缺、任五与韦强、厦门中慧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周香兰、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五,金缺,韦强,王辉,周香兰,厦门中慧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293号原告任五,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原告金缺,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强,男,1979年8月6日出生。被告王辉,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周香兰,女,1982年6月3日出生。被告厦门中慧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晓冬,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表人孙荣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五、金缺与被告韦强、被告王辉、被告周香兰、被告厦门中慧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厦门中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厦门中慧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厦门市湖里区,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为漳州厦蓉高速公路,属于漳州市芗城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关于本案应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厦门中慧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苏丹

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

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雅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