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昌豪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昌豪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昌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韦昌豪到广西信发铝厂南门菜市“新时代”网吧上网时,发现电脑桌上放着他人的电动车钥匙(系在此上班的罗XX的电动车钥匙),即将钥匙偷走,而后将罗XX停放在网吧门前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250元。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昌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昌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韦昌豪到广西信发铝厂南门菜市“新时代”网吧上网时,发现电脑桌上放着他人的电动车钥匙(系在此上班的罗XX的电动车钥匙),即将钥匙偷走,而后将罗XX停放在网吧门前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250元。被告人韦昌豪于2013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破案后,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已返还给被害人罗XX。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被害人罗XX陈述,证人向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示、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照片,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3)第19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物证笔录,靖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电动车新产品合格、购买收据,被告人韦昌豪供述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昌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2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昌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昌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昌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农程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谭 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