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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76号

张颖与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颖,王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颖。被告王红霞,具体情况不详。

原告张颖诉被告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颖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张颖承担。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