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颖。被告王红霞,具体情况不详。
原告张颖诉被告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颖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张颖承担。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