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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545号

李XX与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XX,李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545号

原告:李XX,男。

被告:李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 判 长  窦本发

代理

审判员  朱月林

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难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