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侯某某,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平民乡。被告大荔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明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