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62号
原告:朱宝军。
被告:宋彬彬。
被告:沈建峰。
被告:丁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军与被告宋彬彬、沈建峰、丁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军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峰、宋彬彬、丁振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0元,由原告朱宝军负担。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沈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