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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62号

朱宝军与宋彬彬、沈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宝军,宋彬彬,沈建峰,丁振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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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62号

原告:朱宝军。

被告:宋彬彬。

被告:沈建峰。

被告:丁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军与被告宋彬彬、沈建峰、丁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军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峰、宋彬彬、丁振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0元,由原告朱宝军负担。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沈佳萍 来自